电梯口踩水渍摔成重伤物业公司被判赔4万元-【新闻】
长沙晚报讯(记者 林森 通讯员 张淳 罗晓)如果电梯口有一摊水渍,有人踩到摔成重伤,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昨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摔倒者和物业公司被判定各承担50%的责任。
市民李芸(化名)在某写字楼做完新发型,准备离开时踩到了电梯口的水渍,猝不及防重重摔倒。这一摔致其右膝半月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芸在家卧床休息三个月,医药费用花去约8万元。
李芸调取监控录像后,愤怒地将该写字楼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李芸认为,在自己摔倒的前五分钟,物业的保洁阿姨拖着并未完全拧干的拖把经过电梯门口,形成的水渍让地面打滑,没有水渍自己就不会摔倒。此外,物业公司明知地上有水,也未放置提醒标识,理应进行赔偿。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则连连喊冤,表示李芸走路不注意脚下,自身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人,对该物业公共部分的保洁、安全等负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保洁人员在水渍未干的情况下未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李芸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路时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定物业公司、李芸对这次摔伤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芸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也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伤害事件。如果保洁人员能及时将水渍进行适当的处理,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又或者李芸在路过时注意到了地面的水渍,那本案所涉的纠纷很可能不会发生。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对每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都应该保持警惕,切不能将所有风险化解的希望寄托在市民的自觉注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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