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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媒体加班猝死自愿只是企业逃避制裁的幌子

发布时间:2021-01-03 01:13:31 阅读: 来源:油画厂家

原标题:加班4小时猝死 “自愿”是毫无意义的黑色幽默

加班,是无数上班族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因加班过度而毁掉身体并不少见。近日,又一起悲剧因加班而生,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用工不当的的责任。尽管文某是在返家后才产生不适,其猝死依法未被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还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过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权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与加班的关系为由,作出了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的判决。

生命是人最宝贵的东西,人死不能复生,再多的罚金也不等价于文某消逝的生命。然而,文某就职的企业不仅没有主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还在法庭上自辩称文某的加班出于“自愿”,试图以此作为挡箭牌,逃避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所谓“自愿加班”的托辞,不过是企业试图逃避“劳动法”制裁的幌子,当然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同。但是,这种说法却有着相当强的迷惑性,甚至经常成为企业“忽悠”员工、糊弄监管部门的工具。“自愿”二字仿佛一句“咒语”,只要轻轻一念,就让企业视“劳动法”为无物,把有偿加班变成无偿加班、超时加班变成正当加班。这样的“咒语”在许多企业中大行其道,甚至成了一种业界潜规则。

然而,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种诡辩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只不过是某些企业自欺欺人的手段而已。

于情来说,在大多数企业中,员工在上级面前都严重缺乏发言权,往往很难拒绝加班要求。员工如此弱势,一是不想丢掉工作,二是因为不敢轻易驳领导的面子。员工的弱势地位很容易被上级利用,要挟其“自愿”加班。一旦员工不情愿,领导随手就能给人扣上“工作态度不积极”之类的大帽子,甚至以此为由解聘员工。这使得“自愿加班”在各大企业中遍地开花,也使得“自愿”二字成了毫无意义的黑色幽默。

于理来说,只要是员工加班,不论自愿与否,企业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用工责任。一方面,企业理应发给员工符合其劳动价值,且足以补偿其休息时间损失的薪酬;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关注员工的身体情况,避免让员工承担吃不消的任务。就算员工真的“自愿”,充其量也只是员工的主观意愿,企业无论如何都应优先考虑员工的实际承受能力,而非仗着员工“自愿”,就肆无忌惮地把人当牲口使唤。

于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它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加班时限。不论是否“自愿”,加班就是加班,违法就是违法。

保护劳动者,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1995年以来,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实行了22年。但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多项劳动者权益,却依然被不少企业视若无睹,肆意践踏。这其中,既有私企劳动关系难以监督的原因,也有某些企业总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责任的原因。因此,只有反复重申劳动法的权威,拒绝“自愿加班”的说辞,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悲剧不再重演。

早前报道:

男子自愿连续加班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公司赔偿20万(都市快报)

如今,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苏州五旬男子文某就是这样一名不幸者,他为了多挣钱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结果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因无法认定为工伤情形,面对文某家属的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

年过半百,自愿长期加班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一个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可未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

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两三点钟,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企业加班时间超过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针对文某的加班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判决

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赔偿20万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至于文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相关案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体不适送医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文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定,由企业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不断出现,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很多的职业,

加班已经是常态,

还有许多人都喜欢

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

不仅在办公司加班,

回家也要加班,

总之就是各种加……班……

每天过着加班的生活

你有了解过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吗?

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

……

快跟着小编看下去!

“把工作带回家是否属于加班”?

网友的回答也是众说纷纭

网友A

不可能算的,这项也不可能在合同上体现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写申请加班单,要不无凭据的怎么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请单,有领导的签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费了,像你这种情况可以说是自愿的,贡献公司了。

网友B

把作业带回家算上学吗?

网友C

都是坑,不自愿加班,就要走人了吧?

网友D

在公司加班,一般都得打卡,那加班是有证据的,才能算给你啊。回家了,怎么算,算几个小时好呢?你先得和老板讲清楚了才行,不然,肯定不算给你的。

emmmmm…………

是不是该考虑

在家里安一个打卡机?

现在小编就告诉你

到底什么算加班

法定工时以外的工作均为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由此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视情况而定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

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双休日出差能算加班吗?

双休日一般为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

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应为加班;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在休息和游玩的,则不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且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学会收集和保留双休日出差的相关证据。

比如出差报销单,上面写有详细的工作时间。还可以收集通讯记录、邮件等能够佐证自己在双休日出差的记录,证明自己在双休日出差期间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

用人单位能强迫员工加班吗?

答案是:不能。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此外,超时加班加点和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如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加班,劳动者能说“不”吗?

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看完上面这些

你get到自己的权益了吗?

国庆节就要到了,

你会在加班中度过,

还是出去玩呢?

欢迎在下方留言~

来源:扬子晚报(yzwb20102806)、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四川日报(scrbgfwx)、工人日报(grrbwx)、深圳人才网、看看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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